比利时移民最新政策分析2016 / 04 / 19

比利时亲属团聚移民条件。申请与父母或祖父母家庭团聚签证,如果是比利时人或已经定居比利时的欧盟成员国的侨民的直系亲属,申请人(包括子女或孙子女及其配偶)年龄不得超过21岁。如当事人或其配偶的直系亲属(父母或祖父母)不是欧盟成员国的侨民,申请人年龄则不能超过18岁。申请人须提供其父母(或祖父母)比利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或比居留证复印件;监护人同意其离开祖籍国的证明;如果是比利时亲属配偶的后裔,还须提供其在比利时的父母(或祖父母)结婚公证书复印件。
●申请与子女或孙子女家庭团聚签证须提供其在比利时居住的子女(或孙子女)出生公证书复印件或比居留证复印件及已连续几年由该后代瞻养的证明(如在比利时的子女或孙子女的汇款单据)。如果申请人是比利时后代配偶的长辈,还须提供该后代结婚公证复印件。
●申请到比利时就医签证须提供比利时医院或主治医生同意接诊的确认文件;提供有效的保险单,证明已办理在申根国家逗留期间的有效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万欧元。
●申请与配偶团聚签证须提供以下证件:结婚公证书,配偶的比利时身份证件或居留证复印件,由比利时有关部门民事官员出具的结婚证书(6个月内有效),由使馆或领馆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6个月内有效),近5年的无犯罪证明及其公证书(6个月内有效),以及在申根国家区域逗留期间的有效旅行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万欧元。离异或前配偶死亡者,则须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公证书或前配偶死亡公证书。
●申请受监护儿童签证须提供儿童愿意前往比利时接受监护的文件副本、官方出具的允许儿童离开祖籍国的证明(已在监护文件里注明的除外)、儿童的生身父母或行使父母监护权者或前监护人同意儿童离开祖籍国的文件及其公证、或儿童被遗弃声明或父母死亡公证、使馆或领馆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6个月内有效)、儿童出生证明及其公证、监护人的经济担保。担保书须经市政府认证,原件寄给签证申请人或有关使馆或领馆。并附上以下文件:
-- 担保人支付能力证明,如工资单;
-- 担保人比利时身份证或长期居留证复印件;
-- 担保人家庭成员及享受家庭补贴状况证明;
--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监护人无不良记录证明;
--在祖籍国无任何其他家庭成员能够抚养儿童的证明;
--儿童已经由监护人监护的证明。
●申请长期同居签证需具备以下条件:同居的双方应至少年满18岁,双方均未婚。长期在比居住的一方应是比利时人或在比有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在比居住的一方应拥有经济上长期生存或支付能力。同居的双方可以是异性,也可以是同性。申请长期同居签证须提供当事人双方的未婚证明和出生公证、双方持续保持关系的证据(信件、机票、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或居留证复印件、近5年的无犯罪公证(6个月内有效)、资金证明如工资单和存款证明等,使馆或领馆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6个月内有效)及经比利时政府机构认证的同意同居者来比的担保书。
●如同居者是居住在比利时的大学生,其父母可以作为担保人,但须提供比同居者学校证明及其父母签署的担保书。表格可由同居者的父母向比市政府索取。
●当事人获准来比利时后,须在抵达比八天内前往同居者住所所属市政府办理有关手续。在比期间,同居双方须住在一起,共同生活。根据比民事法典第1476条,获得签证后六个月内,双方应到比利时公证处办理共同生活协定或到住所所属的市政府办理同居声明。延长居留手续,要出示同居证明。